第一章 总 则
本协会名称为:亞太零售業協會
英文名称为 Asia-Pacific Retail Association
英文缩写为 APRA
第一条 本协会是由中国及亚太地区从事零售产业相关的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: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推进零售业在香港、内地与各国(地区)之间的交流合作。为零售商业、服务业的企业服务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扩大与国际、国内同行的业务交流,繁荣和发展亚太地区零售商业、服务业。
第三条 本协会的活动区域中国内地、中国香港。
第四条 本协会的住所:香港柴灣祥利街29-31號國貿中心16樓1607室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以行业服务、行业自律、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,自律、协调、监督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能;代表行业协助行业管理的职能。具体业务范围是:
(一)开展市场评估,收集、发布行业信息,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;
(二)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,组织会员间各种交流活动;规范行业内的竞争行为,协调会员间的矛盾;开展会员咨询、会员培训、顾问服务,帮助会员培养所需的各种专业人才。
(三)组织展销会,举办报告会、研讨会、信息交流会和开展新技术、新产品推广等宣传活动。
(四)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,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。联系相关国际组织,协调会员单位的涉外活动。
(五)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,广泛宣传、推广本行业的发展状况,使公众和社会各界对本行业有正确的认识和了解,支持并促进本行业繁荣、发展。
(六) 加强与相关行业间的沟通,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,促进共同发展,为本行业争取合法权益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六条 凡在亚太地区依法登记注册,领取营业执照的零售商业、服务业企业以及个人,遵守本章程,履行本会义务的,均可申请入会。
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三)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第八条 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,按期交纳会费;
(四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及牌匾,并予以公告。
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力:
(一)出席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,参加行业协会活动、接受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;
(二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三)优先、优惠获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自愿入会,自由退会。
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并执行本协会章程,诚实、守信,遵守国家政策、法令和行业公约,
(二)执行协会决议;
(三)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
(四)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相关活动,承担并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;
(五)按期缴纳会费。
第十一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
(一)副会长单位:
(二)理事长单位
(三)理事会员单位
(四)普通会员单位
第十二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,将由本会提出批评、教育;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。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,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;
(三)召开会员大会,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四)决定会员的除名;
(五)决定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十)制订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一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规则、程序:
(一)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;
(二)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。
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二十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;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,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准并生效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4月1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不符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为准。